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ag九游会官网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2-12-0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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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六安市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地质灾害预报发布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84号):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手机短信、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
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 | 主动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2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 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3 |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 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九游会登陆的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
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采矿权人 | ▲ |
4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5 | 开展世界地球日科普活动 |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主动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6 |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 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我市每年都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如2017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开展了该项活动。 | 政策法规与执法科 | 主动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7 | 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主动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8 | 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9 | 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 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10 | 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事项: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政策法规与执法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法人 | ▲ |
11 | 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 | 《关于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0号):(二)提高应急保障快速处置能力、(三)加强应急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四)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12 | 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13 | 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 | 综合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14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领域)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
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15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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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主动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17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18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19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20 | 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21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换)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2.《安徽省测绘条例》(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 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22 |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23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依申请服务类 | 自然人,法人 | |
24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六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依申请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25 |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 政策法规与执法科 | 主动服务类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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