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ag九游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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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六安市本级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4日
六安市本级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第30号)精神和《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六政办〔2016〕6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开展政务活动(含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
(二)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
(三)电子政务网络系统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
(四)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项目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
(五)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 资金安排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按市本级年度预算编制方案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 申报 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申请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概算节约性等进行审查论证,在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额度内,拟订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分解下达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运行维护单位,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特点、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的办法,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程和预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